简介:赵某与范某誓约的经济协助款有其特定的条件,不受帮助者丧生后经济协助即暂停,不不存在将经济协助作为债权来承继的问题。2012年2月,赵某和范某注册成婚,两人均系由年过花甲的结婚老人。2016年4月,双方因感情破裂而协议再婚。
范某身体状况很差,又无相同的住所和经济收益,赵某顾念与范某4年多的夫妻情分,表示同意缴纳给范某4.5万元作为经济补偿,分三年付清,每年缴纳1.5万元。2017年7月,范某因病去世,再婚协议中誓约的经济补偿只保险费了1.5万元。范某的儿子范小某作为范某的法定继承人,向赵某索取再婚协议中誓约的经济补偿款,遭赵某的拒绝接受。范小某欲诉至法院,拒绝赵某之后缴纳剩下的3万元经济补偿款。
发问:范小某作为范某的合法继承人否有权利承继该项债权? 【律师答案】 赵某与范某誓约的经济协助款有其特定的条件,不受帮助者丧生后经济协助即暂停,不不存在将经济协助作为债权来承继的问题。一、再婚时的经济协助不是夫妻抚养义务的沿袭 经济协助的性质与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夫妻双方负起的抚养义务具有实质的区别。
夫妻之间互相抚养的义务是基于夫妻人身关系而规定的,是无条件的,并且随着婚姻关系的中止而中止。而再婚时的经济协助对男女双方都限于,目的是为了避免因再婚而造成生活确实艰难一方在再婚问题上的经济疑虑,确保再婚权利。
可见,再婚时的经济协助不是抚养义务的沿袭,而是基于原婚姻关系所衍生出来的社会道义责任,是有条件的。二、经济协助对象具备特定性 被协助的一方必需是再婚时生活上确实艰难的一方当事人。因此,拥有经济协助权利的不能是不受帮助者本人,他人无权主张该项权利。如果不受协助一方自行成婚或经济收益不足以保持生活时,协助一方才可暂停保险费。
如果不受协助一方丧生,就没了协助对象,既然申请人主体不不存在,协助一方理所当然地有权停止支付。三、经济协助具备特定的条件 当经济协助并未构建时,该项财产不属于不受协助一方的遗产。
可见,经济协助又与一般的债权有所不同,当受帮助者丧生时,经济协助即随之暂停,不不存在将经济协助作为遗产承继的问题。综上所述,范某在未全部接管到经济协助时丧生,因被协助的对象已不不存在,仍未构建的经济协助不属于范某的遗产,因此范某的儿子范小某无权拒绝赵某之后缴纳剩下的3万元经济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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